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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
于2006年01月10日发布 访问次数:3883


(台盟第七次全盟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1日通过)

总   纲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是由台湾省人士组成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本盟是在台湾省人民“二·二八”起义以后,由一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省人士继承台湾人民的爱国主义光荣传统,根据当时台湾人民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实现民主政治和地方自治的愿望,以“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作为名称,于1947年11月12日在香港成立。本盟成立后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支持台湾人民的反帝爱国民主斗争;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新中国成立以来,本盟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推动盟员和所联系的台湾同胞,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促进祖国统一事业做出了贡献。
    本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准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本盟的主要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广大盟员和所联系的台胞,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世纪三大任务,特别是为促进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本盟贯彻执行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本盟坚决维护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反对各种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任何外国势力干涉。本盟坚决支持台湾人民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本盟认真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同志关于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在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爱国主义旗帜下,广泛联系台湾岛内外各界人士,推动两岸同胞的往来,大力促进两岸的经济合作和各项交流,密切两岸关系,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本盟在参政党建设中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深入进行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国情教育、盟章盟史教育,以及本盟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优良传统教育,全面提高整体政治素质,增强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的能力,努力把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本盟要维护盟员和所联系的台胞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本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并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同时,加强对盟的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第一章  盟员

    第一条  凡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愿意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加入本盟。
    第二条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盟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
    第三条  发展盟员要贯彻巩固和发展相结合的方针,注重素质,有领导、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中上层、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申请入盟者,须填写入盟志愿书,由盟员二人介绍,经组织考察和盟的基层组织通过,报盟的省、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呈报盟中央备案。盟中央必要时可直接吸收盟员。
    第四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盟的章程和盟组织纪律,执行盟的决议,参加盟的组织生活,完成盟组织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对台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盟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按期缴纳盟费。
    第五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盟的会议,阅读盟的有关文件和刊物,在盟的会议和刊物上讨论盟的工作;
    (二)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盟组织鼓励和支持盟员积极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并对有显著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盟员违反纪律者,盟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如教育无效,应给予相应处分。受处分的盟员如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第八条  盟员有退盟的自由,盟员要求退盟,须用书面向盟地方组织提出,经盟地方组织批准后逐级上报盟中央备案。
    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盟的组织生活、不缴纳盟费,本人又不提出退盟的盟员,视同自动退盟。
    第九条  盟的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盟的各级领导干部,除履行盟员的各项义务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
    (三)热心盟务,廉洁奉公;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团结,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

第二章  盟的中央组织

    第十条  本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盟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是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全盟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全盟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盟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缩短或延长。中央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经主席会议提名,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秘书长。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主持盟务。
    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机关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并任命其正职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非职能机构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召集全盟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调整和增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原有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七条 全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盟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盟的地方组织

    第十八条 盟的地方组织是:(一)省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二)省辖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和区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地方各级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是它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地方各级盟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届同级委员会决定,报请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贯彻执行全盟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和决定;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亦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经主任委员会议提名,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任命秘书长。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处理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也可设非职能部门的专门机构。

第四章  盟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盟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或小组,按盟员所在单位、职业系统或居住地区建立。盟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组,五人以上可成立支部。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盟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经上级委员会批准,选举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二至三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委员,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小组可以推选组长。
    第二十四条 盟的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对台方针政策,对盟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盟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协调关系,加强团结;
    (三)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结合本盟基层工作,开展活动;
    (四)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五)反映盟员及所联系台胞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并积极反映基层的社情民意;
    (六)发展盟员;
    (七)收缴盟费;
    (八)维护和执行盟的纪律,决定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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