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22日 星期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掌上统战          RSS服务
本部工作动态 多党合作 海外和台港澳 民族宗教 非公经济及新阶层 党外知识分子
基层统战工作 教育培训 理论研究 统战知识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统战专题
 
本部工作动态
工作动态
工作概述
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机关党建
文明机关建设
部门荣誉
系统工会
厦门统战工作年鉴
厦门统一战线志
 
   厦门市委统战部系统工会联合会章程
于2005年12月02日发布 访问次数:1349

(2003年 4 月29 日厦门市委统战部系统工会联合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总  则

    厦门市委统战部系统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市委统战部系统基层工会参照联合制原则自愿结合的系统工会组织,联合会接受厦门市直属工会工委的领导,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联合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联合会的工作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作;为改革开放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单位建设服务;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的教育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单位内部事务管理,支持行政领导对单位的改革和管理。联合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的原则,依靠职工群众,尊重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把联合会办成“职工之家”。

第一章    成  员 

   第一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委统战部系统各基层工会,承认本章程,经联合会批准均可成为联合会成员单位。各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单位终止而工会组织撤销,其在联合会成员资格也相应撤销。
   第二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成员单位的工会负责人在联合会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讨论研究决定联合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
   (三)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渎职的联合会工作人员;
   (四)反映会员和职工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在工作中遇到本基层工会不能解决的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联合会帮助解决问题;
   (五)享受联合会举办的文化、生活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并有权对联合会所举办的文化娱乐活动、安排的生活福利及设施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的章程、规章制度、执行联合会的决议,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二)定期向联合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完成联合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发扬团结友爱精神,维护联合会的整体利益,促进联合会的发展壮大;
    (四)按时上缴工会经费。

[page]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 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 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由联合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 联合会的领导机关是联合会委员会和主席会议;
    第五条 联合会的委员由成员单位经民主选举的工会主要负责人及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联合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由联合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经审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经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监督联合会财务收支情况。
    联合会委员会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联合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三)选举联合会正、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讨论决定联合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以及经审委员会的推选结果应报厦门市直属工会工委批准。正、副主席实行任期制,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联合会委员、经审委员在届内实行替补制。
    第八条  联合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并建立双月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主席会。联合会主席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联合会的工作,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和负责召集会议。
    第九条  联合会每年定期召开基层工会工作会议。

[page]

第三章  联合会的职权

    第十条  负责召集联合会各个层次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精神,研究制定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负责发动和组织基层单位职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所属基层工会工作,审查和批准基层工会的选举结果,协调各成员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有权依法代表、维护职工和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所属基层工会协调机关内部劳动关系;对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行为,提出整改意见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十三条  有权依法对成员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工作变动与行政方面协商解决,或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支持帮助有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有权代表基层工会和职工向单位行政、上级工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五条  培训联合会各级工会干部;表彰系统工会工作先进单位、积极分子、优秀会员和支持工会工作的党政领导。
    第十六条  督促、监督系统各单位依法缴纳工会经费。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按《工会法》拨缴经费的10%;
    (二) 其他社会捐赠等收入。
    第十八条 联合会的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是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十九条 联合会的经费设立专户,独立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其预、决算方案由联合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接受联合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中国工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厦门市委统战部系统工会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联合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关 闭] [打 印]

 
 
中共中央统战部福建省委统战部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网厦门统计信息网陈嘉庚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福建
CopyRight@2005 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版权所有  闽ICP备09005124号
网站总访问量:223694 网站今日访问量:404